【以案释法】10个典型案例教你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2025-06-25 15:41
来源: 迁安普法
作者: 嘉鱼县人民法院    浏览: 23

通过“应用软件”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成立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XX联盟”手机应用软件为由,约定8%-14%年化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为吸引老年人投资,刘某某等人在“XX联盟”手机应用软件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活动报名、积分换购、推荐抽奖等对老年广场舞爱好者具有吸引力的功能,拉拢老年人下载注册。同时,在线下通过发放统一服装、组织广场舞比赛、申请万人同舞“吉尼斯”世界纪录、组织用户旅游考察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关注。为拓展吸收资金渠道,刘某某等人吸纳原有社区广场舞队加入“XX联盟”,将部分广场舞组织者、教学者发展为业务员吸收资金。为解决老年人线上签合同、转账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并规避监管,业务员均在线下与老年投资者签合同收取资金。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余元。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向业务员发放提成、投入“XX联盟”应用软件运营以及其他经营项目,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3.3亿余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某某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华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风险提示】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和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银发族”与“互联网”“金融圈”的交集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网络风险意识不高、互联网运用不熟练等特点,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兴趣爱好设计兼具交友、投资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以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为引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再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打消老年人警惕心理,极易使老年人陷入骗局。

温馨提示:任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要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通过拼购模式”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21年9月,某地公安机关对某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自2020年以来,向某松先后成立两家链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了专属线上App,设立拼购模块,通过广告、网站宣传及会员推广等方式吸引大量会员注册。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获得“拼购”资格,每19名会员为一组,其中仅1名会员能拼中商品,未拼中者可获得平台返利,连同本金返还至平台账户,拼中者的钱则被冻结在平台账户里,须连续拼中10次后通过购买平台商品解冻钱款并返还。“该App涉及集资参与人数1172人,非法吸收资金9.31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向某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对向某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典型意义】

“拼购模式”犯罪活动依托于网络,受众对象范围广,通过宣传使用户认为时间短、投入少、收益高,“稳赚不赔”,成为部分不法电商平台常用的引流噱头,相较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法,具有传播面广、诱惑性大、形式新颖等特点,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利,此模式可能衍生非法集资行为,应小心被“收割”。


通过“高利存款”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王某的亲戚黄某在银行工作,经常劝王某帮她拉存款完任务,利息是银行正常利息的两到三倍,还可以再给王某好处返点。王某禁不住诱惑,在黄某的指导下将50万直接转账给黄某个人,并游说多名朋友将钱通过同样的方式转给黄某。2022年下半年,王某因儿子购房找黄某要“取款”,但黄某以银行存款要年底完成任务时才能“解封动用”为由拒绝为其取款,待2023年又以“因误会被暂时查封”、“完成季度任务”等理由拒绝归还王某款项。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侦查,黄某以帮助其完成存款任务可获得高利息为由,吸收多名群众资金过千万元,资金并未存入银行,而是被黄某用于炒房和个人挥霍。黄某已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去银行存款一定不要轻信银行员工的个人承诺,办理业务一定要本人亲自去正规银行网点办理,开设的账户一定要是本人账户,密码和银行卡或其他存款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


通过“项目投资”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项目领域,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打着“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旗号,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打着政府旗号,采用虚构政府养殖项目补贴等手段,向投资者承诺高额补贴,让投资者误以为项目可靠、回报有保障,以此吸引投资者参与,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欺骗性,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通过“虚拟货币”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系山东某公司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授课,宣传公司研发的“MCKA”魔咖APP,承诺保本付高息,让集资参与人将资金转账至火币网注册的账户内,而后通过火币网购买虚拟币“USDT”,再将购买的虚拟币转账至“MCKA”魔咖APP注册的账户内形成资金池,从而控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审计,110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1888.9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63.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虚拟币、区块链、大数据等比较火热的概念,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其往往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赌博、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集资参与人急于获利的心理,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讲课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诱使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致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投资者需警惕此类新型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财观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通过“网络众筹”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车辆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汽车众筹平台、QQ群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虚假的汽车众筹项目等信息,采取承诺高额还本付息等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诱使集资参与人向网站的汽车众筹等项目投资。后孙某某、张某某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返还高额利息等。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670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3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除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案件外,利用网站、APP等线上非法集资的案件呈高发趋势,犯罪分子捏造所谓的众筹项目、投资项目,欺骗集资参与人投资,影响范围更广,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各地。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汽车众筹”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站、QQ群进行推广、宣传,招揽投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汽车众筹项目,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对“汽车众筹”等网络众筹项目进行投资时要认真核查众筹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公司注册信息等,并向涉及众筹项目的公司核查众筹标的的真实性、众筹项目的依据、是否具有返利条件等,谨防盲目投资导致血本无归。


通过“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等领域,冠冕堂皇地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以“私募基金”为噱头对外宣传,虚构“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辨识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着金融产品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惩治,具有典型意义。


通过“养老服务”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利用该公司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介绍集资参与人到公司投资养老服务项目、购买养老产品,承诺到期后高息还本付息,向15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33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被告人薛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的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提供赠品、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为诱饵,借助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明知无法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仍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拒绝侥幸心理和贪图便宜心理,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通过“云养种植”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某农业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APP,宣称自己有占地过万亩的大型农场,用户可以在APP上“云种菜”,缴费种菜后除了可以收到该公司定期配送的蔬菜外,还可以根据缴费多少定期收到“种菜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约10%。该APP运营两年后,出现账户无法提现,多名投资群众赴公司办公地及农场所在地反映情况,发现公司已关门,所谓农场租赁期只有两年,面积及所种植蔬菜情况与其宣传皆出入很大。

经公安侦查,该公司以农业种植为名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相关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畜牧养殖、种植、绿色旅游等农业项目为名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所抬头,形式上既有通过“云种菜”、“云养殖”等方式集资,也有线下宣传养殖项目、绿色旅游项目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避不开“非法性”和“利诱性”两大特性。非法性即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批准,利诱可以是多种形式,有直接的“理财收益”,有艺术品、贵金属、房产车位等“增值收益”,还有“投资项目收益”、“炒汇收益”、“共享物品收益”等等。


通过“股权转让”非法集资

【案件情况】

2015年,安徽R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马某与蔡某杰、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 《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获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向投资者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广大投资者要高度警惕这种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骗局,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